退休人员退休后又另外上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要赔偿误工费?


退休人员退休后又另外上班,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关于是否要赔偿误工费,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误工费的概念。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不能正常工作而遭受的预期财产利益损失。简单来说,就是因为受伤没办法去工作,少赚的那部分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这里的“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就是我们所说的误工费。 对于退休人员,如果退休后没有再参加工作,通常情况下不存在因交通事故导致误工而减少收入的情况,也就很难主张误工费。但退休后又另外上班的退休人员就不同了。只要他们能证明自己在退休后有额外的工作收入,并且因为这次交通事故导致了这部分收入的减少,就有权要求赔偿误工费。 那么,退休人员需要提供哪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误工损失呢?一般来说,需要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这能证明退休人员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务关系。还要有工资发放记录,比如银行流水、工资条等,这些可以证明退休人员的实际收入情况。另外,医院开具的病假单也很重要,它能证明退休人员因为受伤需要休息,无法正常工作。 如果退休人员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在退休后有工作收入,且因交通事故导致了收入减少,那么法院通常会支持其误工费的赔偿请求。例如,一位退休的工程师退休后被一家企业返聘,每月有固定的工资收入。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他因伤休息了几个月,企业停发了他这几个月的工资。他提供了与企业的劳务合同、工资发放流水以及医院的病假单等证据,那么他就可以要求事故责任方赔偿这几个月的误工损失。 综上所述,退休后又另外上班的退休人员,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能证明自己存在误工损失,是可以获得误工费赔偿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