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已过追诉时效的犯罪是否还能加刑?
在探讨再审已过追诉时效的犯罪是否还能加刑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追诉时效和再审的基本概念。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了这个期限,除法定情况外,就不得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再审则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等,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
从法律规定来看,关于再审时能否加刑,要分情况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上诉不加刑原则,但这主要适用于被告人上诉的情况。对于再审程序,如果是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则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然而,当涉及已过追诉时效的犯罪时,情况有所不同。已过追诉时效意味着在正常情况下,司法机关不应再对该犯罪进行追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 告无罪。所以从理论上来说,如果犯罪已过追诉时效,就不应该再启动对该犯罪的追诉程序,更不存在加刑的问题。
但也存在特殊情况,比如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在这些情况下,如果进入再审程序,是否加刑就要依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判断。但总体而言,已过追诉时效的犯罪加刑是受到严格限制的,要遵循法律的各项规定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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