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核查证据的程序有哪些?


在审查起诉阶段,核查证据是确保案件公正处理的重要环节。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审查起诉核查证据的程序。 首先是受理。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会对相关材料进行初步的形式审查,查看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若符合要求,就会将案件移送至公诉部门进行实质性的审查。这一步就像是守门人,先把不符合基本要求的案件筛选出来,确保进入后续审查程序的案件都是符合基本条件的。相关法律依据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五十三条,该条规定了案件管理部门接收案件时应进行的形式审查内容。 接下来是审阅案卷材料。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会全面审阅侦查机关移送的全部案卷材料,包括各种证据材料、法律文书等。在审阅过程中,检察官会仔细分析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比如,对于证人证言,要审查证人的资格、证言的取得方式是否合法等;对于物证,要查看其来源、保管链条是否完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通过审阅案卷材料,检察官可以初步了解案件的全貌,找出证据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然后是讯问犯罪嫌疑人。这是审查起诉核查证据的重要程序之一。检察官会直接讯问犯罪嫌疑人,一方面核实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否真实,另一方面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犯罪嫌疑人可能会提出新的证据线索或者对某些证据提出异议,这有助于检察官更全面地了解案件情况。《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询问证人、被害人也是必不可少的程序。检察官会询问证人、被害人,核实他们的陈述是否与侦查阶段一致,是否存在遗漏或者不准确的地方。通过询问,还可以发现新的证据或者证据之间的矛盾点。询问要个别进行,并且要制作询问笔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了询问证人的地点、方式等要求。 此外,还可能进行鉴定、补充侦查等程序。如果对某些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存在疑问,或者需要进一步查明某些专门性问题,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鉴定。若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人民检察院可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对补充侦查的相关内容作出了规定。 最后是作出决定。经过上述一系列的核查程序后,人民检察院根据证据情况和法律规定,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如果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就会作出起诉决定;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就会作出不起诉决定。 总之,审查起诉核查证据的程序是一个严谨、复杂的过程,每一个环节都有其重要的作用和法律依据,目的是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准确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