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遗嘱和变更遗嘱的效力是怎样的?


在探讨撤销遗嘱和变更遗嘱的效力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遗嘱的概念。遗嘱是遗嘱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或其他事务,并于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是公民对自己身后财产等事项的预先安排,体现了公民的自主意愿。 那么,什么是撤销遗嘱和变更遗嘱呢?撤销遗嘱是指遗嘱人取消原来所立遗嘱的全部内容,使遗嘱的效力归于消灭。变更遗嘱则是指遗嘱人对原来所立遗嘱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使遗嘱的内容发生变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就意味着,遗嘱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随时撤销或变更遗嘱。 撤销遗嘱和变更遗嘱会产生不同的效力。当遗嘱被撤销后,该遗嘱自始无效,也就是说从一开始这份遗嘱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了。如果遗嘱人在撤销遗嘱后没有再立新的遗嘱,那么其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分配。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 而变更遗嘱后,变更的部分按照新的内容执行,未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例如,遗嘱人原来在遗嘱中写明将房产留给儿子,后来变更遗嘱将房产的一半留给女儿,那么变更后,房产的一半归女儿,另一半还是按照原来的遗嘱归儿子。 在实际操作中,撤销或变更遗嘱需要遵循一定的形式和程序。一般来说,公证遗嘱的撤销和变更需要通过公证的方式进行。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不过《民法典》实施后,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各类遗嘱的效力是平等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但为了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建议通过书面形式明确表达撤销或变更遗嘱的意愿,并尽量进行公证或者有见证人在场。 总之,撤销遗嘱和变更遗嘱是遗嘱人的权利,但需要符合法律规定才能产生相应的效力。在处理遗嘱相关事宜时,应当谨慎考虑,并遵循法律程序,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和遗嘱的顺利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