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成立后是否能行使,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在法律领域,撤销权是一项重要的权利,它赋予了权利人在特定情形下使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那么,撤销权成立后是否能行使,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下面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撤销权成立后并不必然意味着可以行使,它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撤销权通常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其适用情形和条件有所不同。
在可撤销合同的情形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比如,甲误以为乙出售的是A品牌的产品而签订了合同,实际上乙卖的是B品牌,这种情况下甲就可能基于重大误解享有撤销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例如,商家故意隐瞒商品的质量问题,诱使消费者购买,消费者就可以以受欺诈为由行使撤销权。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比如,以 威胁人身安全等方式迫使他人签订合同,受胁迫方就有撤销权。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还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例如,在对方急需用钱时,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收购其财产,受损方可以行使撤销权。
此外,撤销权的行使还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者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也消灭。
综上所述,撤销权成立后要行使,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形,并且要在除斥期间内通过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请求来行使。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撤销权才能得以有效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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