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悬赏广告是要约还是单方允诺?

我看到一个悬赏广告,说找到丢失的宠物就给一定报酬。我有点疑惑,这悬赏广告在法律上到底算要约,还是单方允诺呢?我不太懂这两个概念的区别,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是怎么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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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悬赏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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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悬赏广告究竟是要约还是单方允诺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要约和单方允诺这两个法律概念。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简单来说,就是一方发出一个订立合同的提议,如果对方接受,合同就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单方允诺则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它是表意人单方的意思表示,不需要相对人对其意思表示进行承诺就可以成立。 对于悬赏广告的性质,在我国法律实践和理论界存在一定的争议。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从这一规定来看,倾向于将悬赏广告认定为要约。 当发布悬赏广告时,悬赏人明确表示了完成特定行为(如找到丢失的物品、提供特定线索等)就会支付报酬,这符合要约中内容具体确定的要求。而完成特定行为的人,其行为就相当于对要约的承诺,此时合同成立,悬赏人就有义务按照悬赏广告的内容支付报酬。 例如,甲发布悬赏广告称,谁找到他丢失的手机,就支付1000元报酬。乙找到了手机并归还给甲,乙的行为就是对甲悬赏广告这个要约的承诺,甲就应当按照约定支付1000元报酬给乙。 虽然在理论上有将悬赏广告认定为单方允诺的观点,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更多地是把悬赏广告当作要约来处理。这样的认定有利于保护完成特定行为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的公平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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