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退回补充侦查后律师是否有会见权?

我请的律师在案子退回补充侦查后,去会见嫌疑人被拒绝了。我不太明白,不是说律师有会见权吗,怎么退回补充侦查阶段就不能见了?我想了解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到底有没有会见权,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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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会见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退回补充侦查是一个重要的程序环节。退回补充侦查指的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认为公安机关或其他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等情况,将案件退回原侦查机关进行补充调查、收集证据的活动。 而律师会见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这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以及律师有效行使辩护权的重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在退回补充侦查阶段,律师同样享有会见权。退回补充侦查本质上还是在刑事诉讼的侦查程序框架内,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依然需要得到保障。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有助于其了解补充侦查的情况,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做更充分的准备。例如,律师可以通过会见了解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方向、新收集的证据等信息,从而更好地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策略。 不过,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如果案件不属于这两类特殊案件,看守所或其他相关部门无正当理由不能拒绝律师在退回补充侦查阶段的会见请求。如果律师的会见权受到非法限制,律师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如向相关部门申诉、控告等来维护自身及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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