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保证人之间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
我给别人做了连带责任保证,和其他几个保证人一起担保。现在债权人找我们要钱,我想知道在我们这些连带责任保证人之间,能不能像一般保证人那样有先诉抗辩权,就是等债权人先找债务人强制执行后再找我们,不太清楚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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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连带责任保证人之间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简单来说,一般保证人有权利要求债权人先找债务人要钱,等把债务人的财产执行完还不够还债时,自己才承担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而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从这些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所特有的权利。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人而言,法律并没有赋予其先诉抗辩权。当存在多个连带责任保证人时,债权人有权选择向其中任何一个保证人要求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被要求的保证人不能以应先执行其他保证人的财产或者应先找债务人执行等理由来拒绝承担责任。因为连带责任保证的设立目的就是为了增强债权实现的可能性,保障债权人能够及时获得清偿。所以,连带责任保证人之间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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