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承诺证明效力是否优先于前承诺?
我之前让别人给我写了个承诺,后来又让他写了一个相关的承诺。现在这两个承诺在证明事情的时候有冲突,我不知道该以哪个为准,想了解下是不是后承诺的证明效力优先于前承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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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后承诺的证明效力通常优先于前承诺。这涉及到民事法律行为中意思表示的更新和变更原理。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期望发生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愿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当一个人先后作出两个相互冲突的承诺时,后一个承诺可以看作是对前一个承诺的变更和替代。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当事人的想法和情况可能发生了变化,后一个承诺更能反映其当前真实的意思表示。 从证据证明力的角度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当存在前后两个承诺时,如果它们都是真实有效的私文书证,在证明同一事项且内容冲突的情况下,后形成的承诺更能体现当事人当下的意愿和实际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判断证据证明力时,通常会遵循“后行为优于前行为”的原则。也就是说,后作出的承诺相较于前承诺,在证明相关事实时更具有优势。当然,前提是后承诺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即作出承诺的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承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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