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写条款的效力一定优于印制条款吗?
我签了份合同,里面既有印制条款又有手写条款。现在对条款理解有分歧,不太确定在法律上到底是手写条款效力优先,还是印制条款优先,想知道法律是怎么规定这种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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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中,手写条款的效力并非一定优于印制条款。这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白合同条款效力的判定遵循意思自治和公平合理等原则。意思自治就是说合同双方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来约定合同内容。当合同中的手写条款和印制条款不一致时,要先看双方对于条款的效力是否有特别的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合同无论是手写还是印制,只要符合法定形式,都是有效的。 一般情况下,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手写条款往往是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的特别约定或者补充。因为它更能体现双方在签约当时针对特定事项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在实践中很多时候手写条款会被认定为效力优先。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如果印制条款是经过双方充分协商,并且双方都明确知晓和认可其内容,同时手写条款存在明显的错误、误解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况,那么印制条款的效力可能会被优先考虑。 总之,不能简单地认为手写条款效力就一定优于印制条款,要综合考虑合同的整体情况、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法律规定等多方面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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