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语合同意思表示不一致时,应以哪份为准呢?
我签了一份双语合同,但是两份文本在一些关键条款的意思表示上不太一样。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该以哪个版本为准,很担心会影响到我的权益。想知道具体的判断标准和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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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双语合同中,当意思表示不一致时,判断以哪份为准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 首先,要明确意思表示的概念。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期望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内在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在合同中,就是合同各方通过文字、语言等方式表达出来的关于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一般会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以某种语言文本为准,那么就应当按照该约定执行。例如,双方约定以中文文本为准,那么在出现意思不一致时,就以中文文本的意思为准。 若当事人没有约定,通常会根据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当事人的住所地等因素,综合判断哪份文本更能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比如,合同签订地在中国,当事人主要在中国履行合同义务,且主要交流语言是中文,那么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中文文本可能更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图。 此外,如果能够证明某一份文本是经过双方充分协商、最终确定的版本,那么该版本也更有可能被认定为具有优先效力。例如,在合同谈判过程中,双方对英文文本进行了反复修改和确认,而中文文本只是简单翻译,那么英文文本可能更能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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