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约定与单方承诺不一致时会适用有利于劳动者的单方承诺吗
我和公司签了劳动合同,后来公司又给了个单方承诺,内容和合同有些不一样。我就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要是涉及到权益问题,法律上是会按照对我有利的单方承诺来处理吗?想了解下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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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合同约定与单方承诺不一致时,基于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基本原则,若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单方承诺与劳动基准或者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对于劳动者有利的约定或者规定;若这些约定或规定的含义不明确的,应当作出对劳动者有利的解释。 《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这一规定也从侧面体现了在相关约定不明确时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倾向。 当劳动合同约定和单方承诺不一致,首先看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和劳动基准。如果单方承诺更有利于劳动者,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那么是很有可能适用该单方承诺来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比如,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是固定数额,后来用人单位单方承诺在完成一定任务后会发放额外奖金,这一单方承诺对劳动者更有利且不违法,那么在符合条件时就可能按此执行。但如果单方承诺本身存在违法等问题,比如承诺的工作时长严重超出法律规定且无相应补偿等,那就不会适用该单方承诺。总之,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是否适用有利于劳动者的单方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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