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中互有追偿权吗?
我和朋友一起给别人做担保,承担连带责任。现在债权人找我还了全部债务,我觉得朋友也有责任,想让他分担一部分。我不太清楚在连带责任里,我们互相有没有追偿权,想了解下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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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 关于连带责任中是否互有追偿权,答案是肯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19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举个例子来说,甲、乙、丙三人对丁承担连带责任债务120万元。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份额,那么就视为三人份额相同,每人承担40万元。假如甲向丁偿还了120万元的全部债务,此时甲就有权在乙和丙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每人40万元)向乙和丙进行追偿。也就是说,甲可以要求乙偿还40万元,要求丙偿还40万元。 不过,在行使追偿权的时候,也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首先,追偿的范围是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其次,追偿权的行使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并且,如果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有抗辩理由,他们也可以向行使追偿权的债务人主张。比如,乙如果有证据证明丁的债权存在部分不合法的情况,那么乙就可以向甲提出抗辩,不承担这部分对应的追偿金额。 总之,在连带责任中,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是互有追偿权的,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目的是为了平衡各连带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确保公平合理地分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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