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是怎样的?
我在和别人签订合同后,发现对方可能没法按约定履行义务,我就有点担心自己先履行义务后会遭受损失。我听说有个不安抗辩权,想了解下《合同法》里关于不安抗辩权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我在这种情况下能不能用这个权利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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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简单来说,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下,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 从法律依据来看,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举个例子,假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先发货,乙收到货物后付款。在甲准备发货时,发现乙公司因为经营不善,已经拖欠了很多供应商的货款,甚至有工厂停工的情况,这就符合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情形。此时甲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暂停发货。 同时,行使不安抗辩权也有一定的程序要求。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要及时告知对方自己中止履行的情况。如果对方能够提供合适的担保,比如提供银行保函等,先履行方就需要恢复履行。如果对方既不能恢复履行能力又不提供担保,先履行方就可以解除合同。 虽然《合同法》已经失效,相关内容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吸纳,其中第五百二十七条和第五百二十八条延续了不安抗辩权的规定,这也体现了不安抗辩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重要性和稳定性。它旨在保护先履行义务一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交易的公平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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