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协议房子归男方,后面又复婚,且房产证有双方的名字,这种情况下房子还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我和配偶之前离婚时协议房子归男方,但房产证上一直有我们双方的名字。后来我们又复婚了,现在不太清楚这房子在法律上到底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想了解下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是怎么界定的,具体有哪些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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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离婚协议房子归男方,后面又复婚,即便房产证有双方的名字,该房子通常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男方的个人财产。 首先,需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夫妻双方对这些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而个人财产则是属于夫妻一方特有的财产,另一方无权随意处置。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当离婚协议明确约定房子归男方所有时,从法律角度看,在离婚那一刻起,房子的所有权就归男方了。而复婚并不能改变此前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除非双方在复婚后另行对该房屋的归属作出新的约定,否则该房子应认定为男方的个人财产。 虽然房产证上有双方的名字,但离婚协议的效力优先。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关于财产分割等事项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只要该协议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等无效情形,就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来确定财产的归属。所以,在没有新的约定的情况下,此房产为男方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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