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驱逐出境是否可以进行权利救济?


在探讨被驱逐出境能否进行权利救济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驱逐出境的定义。驱逐出境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这一规定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五条。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也规定,外国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处驱逐出境。 那么被驱逐出境后是否可以进行权利救济呢?答案是肯定的。当外国人认为自己被错误地决定驱逐出境时,是有相应的救济途径的。 在行政程序方面,如果是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作出的驱逐出境决定,根据该法第六十四条,外国人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也就是说,外国人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行政机关对驱逐出境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虽然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但这一程序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在司法程序中,如果是因犯罪被法院判决附加适用驱逐出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因此,被判处驱逐出境的外国人可以通过上诉的方式,请求上级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以纠正可能存在的错误判决。 此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合法的申诉途径来表达自己的诉求。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判。如果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或者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等情形,法院可能会重新审理案件。 综上所述,被驱逐出境是可以进行权利救济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救济途径,通过合法的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