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告知委托辩护人的权利是否属于排非的范围?
我被卷入了一个案子,在处理过程中,相关人员没有告知我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是不是在排除非法证据的范围内,想了解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这种没告知的情况能不能对案件处理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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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排非”指的是排除非法证据。非法证据就是通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方法收集到的证据,像通过刑讯逼供获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或者通过暴力、威胁等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这些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不同阶段,都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例如,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然而,没有告知委托辩护人的权利本身并不直接属于排非的范围。排除非法证据主要针对的是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问题,比如证据的收集方式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侵犯了当事人的基本权利等。没有告知委托辩护人的权利,这属于程序上的瑕疵,虽然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告知义务,但并不等同于收集到的证据就是非法的。 不过,这种程序瑕疵可能会对诉讼的公正性产生影响。如果因为没有被告知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导致当事人无法充分行使辩护权,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判,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法提出申诉或者控告,要求纠正这种程序违法的行为。在一些情况下,法院也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产生一定的影响,但这并不是基于排除非法证据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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