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是否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我和前妻离婚了,孩子归她直接抚养。我很想念孩子,想经常去看看他,但前妻不太愿意让我见孩子。我不太清楚自己在法律上有没有探望孩子的权利,所以想咨询一下,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到底有没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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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望权利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是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的。下面我们来详细解释一下。 首先,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法定权利。从法律意义上来说,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并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只是解除了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和亲情纽带依然存在。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仍然是子女的父或母,他们对子女的关爱和教育的责任也不会因为离婚而消失。所以,法律赋予了他们探望子女的权利,这是保障父母与子女之间情感交流和联系的重要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根据这条法律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权探望子女,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对方行使探望权。也就是说,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随意阻止另一方探望孩子。如果双方能够就探望的方式、时间等达成一致协议,那么就按照协议来执行。比如,双方可以约定每周探望一次,每次探望的时间为几个小时等。但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那么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父或母探望子女的行为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比如探望方有吸毒、酗酒、暴力倾向等不良行为,可能会对子女的心理和身体造成伤害,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其探望权。当中止探望的事由消失后,比如探望方经过治疗和改造,不良行为得到纠正,不再对子女的身心健康构成威胁,那么就应当恢复其探望权。 总之,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这是保障父母与子女之间亲情联系的重要法律规定。同时,在行使探望权的过程中,也应当以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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