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还应享有哪些权利?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依法享有一系列权利,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如果是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例如,小李在某公司工作了3年零4个月,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不再续签,那么公司应支付给小李3.5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其次是优先续订劳动合同的权利。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意味着符合上述条件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时,有权优先要求与用人单位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比如,老张在一家企业已经连续工作了12年,劳动合同到期后,他就可以要求企业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再者是工作交接及相关证明获取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这表明劳动者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及时出具离职证明等相关材料,以便自己寻找新的工作或者办理失业登记等事宜。例如,小王劳动合同期满离职,公司有义务在规定时间内为他开具离职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 最后是获得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权利。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