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权人有哪些权利与义务?


在法律领域,动产质权人指的是占有出质人交付的动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债权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动产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首先,我们来看动产质权人的权利。 第一,占有质物的权利。质权以质物的占有移转为成立要件,质权人当然有权占有质物。在质押期间,质权人是质物的合法占有人,他人不得随意侵犯其占有权。这一权利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也就是说,自出质人将动产交付给质权人时起,质权人就合法占有了该动产。 第二,优先受偿权。这是质权人最核心的权利。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可以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例如,甲向乙借款,以自己的汽车作为质押。借款到期后甲未能偿还债务,此时乙作为质权人有权依法将汽车进行拍卖、变卖等,就所得价款优先用于偿还自己的债权。《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三,收取孳息的权利。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的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比如母牛产下的小牛,法定孳息如存款产生的利息等。不过,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依据是《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质权保全权。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三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接下来,我们再说说动产质权人的义务。 第一,保管质物的义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就要求质权人要像保管自己的财产一样保管质押的动产,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质物受到损坏、丢失等。如果因为质权人的疏忽大意或者故意行为导致质物受损,质权人需要对出质人进行赔偿。《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一款对此有明确规定。 第二,返还质物的义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当债务得到清偿后,质权的目的已经实现,质权人就没有理由再继续占有质物,必须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这也是基于公平和诚信原则的要求。依据是《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总之,动产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都是为了保障质权关系的公平、合理和有序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