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决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哪些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附加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被剥夺的权利内容。 首先,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剥夺。选举权是指公民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与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公民被选举为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这两项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基础权利,被剥夺后,犯罪分子就不能参与选举和被选举。例如在人大代表选举等各类选举活动中,他们既不能投票选举他人,也没有机会被他人选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其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也会被剥夺。言论自由是公民通过各种语言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出版自由是公民可以通过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自由地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看法;集会自由是公民为着共同目的,临时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或公共道路上,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自由;结社自由是公民为一定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或者参加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游行自由是公民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愿望的自由;示威自由是公民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自由。被剥夺这些权利后,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不能随意行使这些自由。这同样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再者,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被剥夺。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犯罪分子被剥夺政治权利后,就不能在这些国家机关中担任任何职务。比如不能担任政府部门的公务员、法院的法官、检察院的检察官等职务。这体现了法律对犯罪分子在参与国家机关管理方面的限制。 最后,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被剥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国家的经济、文化等领域具有重要作用。犯罪分子被剥夺政治权利后,就不能担任这些单位的领导职务,例如不能担任国有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事业单位的院长、校长等职务。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所规定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