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人的主要权利有哪些?


行纪人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并收取报酬的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行纪人的主要权利: 首先是报酬请求权。这是行纪人最基本的权利。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如果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九条规定,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简单来说,只要行纪人按照约定完成了工作,就有权利找委托人要报酬,要是委托人不给,行纪人还能把委托物留下来。 其次是介入权。行纪人接受委托买卖有市场定价的商品时,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这意味着在行纪人执行委托卖出或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充当买受人或出卖人。《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六条规定,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也就是说,行纪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自己和委托人达成交易,并且还能照样拿报酬。 再者是提存权。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七条对此作出了规定。通俗来讲,如果委托人不配合处理委托物,行纪人可以通过提存的方式来解决问题,避免自己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最后是留置权。前面提到过,当委托人不支付报酬时,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行纪人行使留置权,就是为了保障自己报酬请求权的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