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依法享有一系列权利。
首先,投保人在投保时,有选择权。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选择具备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这意味着投保人可以自主挑选符合自己需求和信任的保险公司来购买交强险,而保险公司不能无理拒绝或故意拖延。
其次,投保人享有获得保险条款等重要信息的权利。《条例》第十一条明确,保险公司销售交强险,应当向投保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这些重要事项包括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费及支付方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投保人有权知晓这些详细信息,以便全面了解自己所购买的保险产品。
再者,被保险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当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 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另外,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投保人享有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权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同时,第十六条规定了投保人可以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情形,包括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最后,投保人还有要求退还保险费的权利。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此外,《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保险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投保人在遇到这种情况时,也有权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保险公司按照规定退还相应费用。
综上所述,交强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的权利是多方面的,这些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有助于保障他们在保险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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