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当事人有哪些权利?


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是指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他们所享有的权利。 首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广泛的权利。在侦查阶段,他们有权知道自己涉嫌的罪名,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他们还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到了审判阶段,被告人有权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如果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有权申请回避,即如果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可以申请他们回避。此外,被告人有权进行最后陈述。 对于被害人而言,在刑事诉讼中也享有诸多权利。在立案阶段,被害人如果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害人还有权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提出申诉。 在审判阶段,被害人有权参与法庭审理,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向被告人发问,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等。如果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自诉人在刑事自诉案件中,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有权申请回避等。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享有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如有权委托代理人,有权申请财产保全,有权进行和解、调解等。 总之,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旨在保障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