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拥有一系列重要的权利,这些权利旨在保障司法公正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获得辩护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的人员包括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这意味着被告人有权自己为自己辩护,也能请他人帮忙辩护。而且当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也会有同样的法律援助安排。 其次是申请回避的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这一权利确保了案件的审理过程能保持公正,避免因相关人员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而影响判决结果。 再者是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这一权利保障了不同民族的被告人能够顺畅地参与诉讼过程,准确表达自己的意愿。 另外,被告人还有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这一权利给符合条件的被告人提供了在诉讼期间相对自由的机会。 最后,被告人有权对一审判决、裁定提出上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这一权利为被告人提供了进一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途径,确保判决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总之,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这些权利是法律赋予他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被告人应当了解并合理运用这些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