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人有哪些权利呢?


抵押权人,通俗来讲,就是接受抵押的一方,在抵押关系里享有一系列重要的权利。下面为你详细介绍抵押权人享有的主要权利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 首先是优先受偿权。这是抵押权人最核心的权利。当债务人到期没有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比如说,张三把自己的汽车抵押给李四借钱,到期张三没还钱,李四就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把汽车变卖,用变卖所得的钱来优先偿还张三欠自己的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其次是抵押物保全权。在抵押期间,如果抵押物的价值因为抵押人的行为而减少,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例如,王五把自己的机器设备抵押给赵六,王五却故意损坏了部分设备导致其价值降低,这时赵六就有权要求王五修复设备或者另外提供其他价值相当的抵押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八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再者是抵押权处分权。抵押权人可以将抵押权转让或者用作其他债权的担保。不过,这种处分通常要和主债权一起进行,不能单独转让抵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后是孳息收取权。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比如,甲把自己的果园抵押给乙,到期甲未还钱,果园被法院扣押,从扣押那天起,乙就有权收取果园产出的水果等天然孳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总之,抵押权人的这些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保障其债权实现的重要手段,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都应当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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