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加工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负担是怎样的?

我签了份加工承揽合同,现在担心在加工过程中会有一些意外情况导致损失。比如原材料损坏、成品在交付前出问题之类的。我想知道在加工承揽合同里,这些风险到底该由谁来承担,有什么具体的法律规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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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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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工承揽合同中,风险负担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它涉及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如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时,由哪一方来承担损失的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一下加工承揽合同中不同阶段的风险负担情况。 首先是原材料的风险负担。原材料可能由定作人提供,也可能由承揽人自行提供。如果是定作人提供原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五条规定,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原材料交付给承揽人之前,风险由定作人承担;交付给承揽人之后,除另有约定外,风险一般由承揽人承担。例如,定作人提供的木材在运输途中遭遇洪水毁损,此时风险由定作人承担;但如果木材已经交付给承揽人,在承揽人保管期间因雷击起火被烧毁,那么风险就由承揽人承担。 如果原材料是承揽人自行提供的,那么承揽人在采购和保管原材料过程中的风险自然由其自己承担。因为此时原材料是承揽人用于完成工作成果的物资基础,其所有权和控制权都在承揽人手中。 接下来是工作成果的风险负担。工作成果的风险负担以交付为界。在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之前,风险一般由承揽人承担。这是因为在交付前,承揽人对工作成果有实际的控制和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四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承揽人制作的家具在尚未交付给定作人时,因承揽人仓库的消防设施故障引发火灾被烧毁,承揽人就需要承担损失。 当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后,风险就转移给定作人承担。不过这里的交付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是定作人自提货物,那么在承揽人通知定作人提货,而定作人提取货物后,风险就转移;如果是承揽人送货上门,那么在工作成果送达定作人指定地点并由定作人接收后,风险转移。 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即使工作成果尚未实际交付,但如果定作人受领迟延,那么自定作人受领迟延之日起,工作成果的风险也由定作人承担。这是为了督促定作人及时履行受领义务,避免承揽人因定作人的原因而承担不必要的风险。例如,承揽人按照约定完成了一批服装并通知定作人领取,但定作人因自身原因迟迟不来领取,在此期间服装因不可抗力被洪水浸泡损坏,那么风险就应由定作人承担。 总之,加工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负担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原材料的提供情况、工作成果的交付状态以及双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等多种因素来综合判断。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风险负担进行明确约定,以避免在发生风险时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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