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是怎样的?

我和别人签了个承揽合同,现在遇到一些状况,东西好像有点损坏的风险。我不太清楚在这个承揽合同里,风险到底该谁来承担。是我这个定作人,还是承揽人呢?想了解下法律上关于承揽合同风险负担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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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买卖合同外常见和普遍的合同,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而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是指在承揽工作完成过程中,工作成果或原材料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毁损、灭失时,应由谁来承担损失的问题。 首先,对于工作成果的风险负担。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并交付给定作人之前,工作成果的风险一般由承揽人承担。也就是说,如果在承揽人手中时,工作成果因为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损坏了,那这个损失通常得由承揽人自己兜着。比如,甲找乙制作一个特定的手工艺品,在乙还没把这个手工艺品交给甲的时候,由于突发地震,手工艺品被损坏了,那乙不能要求甲支付报酬,损失自己承担。但如果承揽人已经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那么此后工作成果的风险就转移给定作人了。就像上面的例子,乙把做好的手工艺品交给了甲,之后发生地震损坏了,那这个损失就由甲承担。 其次,关于原材料的风险负担。如果原材料是由定作人提供的,在承揽人占有期间,若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原材料毁损、灭失,一般来说,承揽人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风险由定作人承担。例如,定作人丙给承揽人丁提供了一批木材用于制作家具,在丁正常保管期间,木材因雷击起火被烧毁,丁没有过错的话,丙不能要求丁赔偿木材的损失。要是原材料是承揽人自己提供的,那自然原材料的风险就由承揽人自行承担,就如同一般的货物买卖中,卖家自己的货物风险由自己负责一样。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风险负担的关键在于交付这一节点以及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并且,如果合同双方在承揽合同中对风险负担有特别约定的,那么就按照约定来处理。所以,在签订承揽合同时,双方最好对风险负担等重要事项作出明确的约定,这样可以避免日后出现纠纷时没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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