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合同法中的风险负担规则是怎样的?

我最近签了个合同,货物在运输途中出了意外损坏了。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损失该谁承担,想了解合同法里关于风险负担的规则,比如在不同阶段、不同交易情况下,风险是怎么划分的,有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来确定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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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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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法中,风险负担规则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主要解决的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标的物遭受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意外损失时,该损失由哪一方来承担的问题。简单来说,就是东西坏了、丢了,算谁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对风险负担规则有详细规定。首先,对于买卖合同,一般遵循交付主义原则。根据《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只要货物交给了对方,从那一刻起,货物损坏、丢失的风险就转移给对方了。比如,甲卖给乙一批货物,甲把货物交给了乙指定的物流公司,从交付给物流公司起,货物在运输途中出现的意外损失,就由乙来承担,而不是甲。 不过,这里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如果因为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那么自买受人违反约定时起,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就由买受人承担。例如,甲和乙约定好时间交货,但是乙因为自身原因没有按时来取货,在约定交货时间之后货物发生了意外损失,那么这个损失就由乙承担。 在运输途中的标的物,如果是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就由买受人承担。比如,甲从外地的乙处购买货物,双方没有约定具体交货地点,乙把货物交给了物流公司运输,那么从交给物流公司那一刻起,货物风险就转移给甲了。 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如果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比如,甲要求乙把货物送到指定的仓库,乙送到仓库交给仓库管理人员后,货物风险就由甲承担。 另外,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也就是说,如果货物质量不行,达不到合同要求,买的人不要了,那么货物损失还是卖家的。 总之,合同法中的风险负担规则是为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平合理地分配风险,保障交易的安全和稳定。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风险负担进行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约定优先于法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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