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违约时标的物的风险由谁承担?
我买了一批货物,由于一些原因我这边违约了。现在货物在运输途中出现了损坏,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货物损坏的风险到底是由我承担,还是由卖家承担呢?我想了解下法律上对此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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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买卖交易中,当买受人违约时,标的物的风险承担问题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标的物风险承担”这个概念。简单来说,标的物风险承担就是指在买卖过程中,当标的物因为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比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而遭受损坏、灭失时,由谁来承受这个损失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五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这就意味着,如果是因为买受人的违约行为,导致标的物不能按照原本约定的时间交付,那么从买受人违约的那一刻开始,即使标的物还没有实际交付到买受人手中,一旦出现毁损、灭失等情况,这个风险就要由买受人来承担。 举个例子,甲和乙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乙在某月某日将货物交付给甲。但由于甲自身的原因,比如没有按照约定准备好接收货物的场地等,导致乙无法按时交付货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货物在乙等待甲接收的期间,因为不可抗力因素(如地震、洪水等)而损坏了,那么这个损失就应该由甲来承担。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违约行为必须是导致标的物未按约定交付的直接原因。如果虽然买受人有违约行为,但该违约行为与标的物未按约定交付没有直接关联,那么就不能简单地适用这条规定让买受人承担风险。同时,在实际的交易中,如果双方在合同中对风险承担有特别约定的,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来确定风险的承担方。 综上所述,当买受人违约致使标的物未按约定交付时,一般情况下买受人要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的风险,但也要综合考虑违约行为与交付的关联性以及合同的特别约定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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