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售楼部看房需要规避哪些陷阱?


在房地产交易中,购房者在售楼部看房时,常常会面临各种各样的陷阱。了解这些陷阱并学会规避,对于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以下为您详细介绍一些常见的陷阱以及相应的规避方法。 首先是虚假宣传陷阱。不少售楼人员会对楼盘进行夸大其词的宣传,比如承诺小区周边会有优质学校入驻、配套大型商场等,但实际上可能只是规划,甚至可能根本无法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购房者要仔细查看宣传资料,并要求将重要的宣传内容写入购房合同,这样在宣传与实际不符时,才能有维权的依据。 其次是认购金陷阱。售楼部常常会让购房者先交一笔认购金,声称之后如果不买房可以退还。然而,一旦购房者不想买了,又会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所以,购房者在交认购金前,一定要明确其性质,要求签订书面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退还的条件。 再者是合同陷阱。购房合同条款繁多,一些开发商会在合同中设置一些不利于购房者的条款,比如不合理的违约责任、产权办理时间过长等。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于不理解或者不合理的条款,要及时与开发商协商修改。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如果开发商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购房者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购房者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另外,还有房屋质量陷阱。售楼部展示的样板房往往经过精心装修和美化,实际交付的房屋可能存在质量问题。购房者在看房时,不能仅仅看样板房,还要查看房屋的质量检测报告等相关文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如果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严重的质量问题甚至可以要求退房。 最后,销售资质陷阱也不容忽视。有些售楼部可能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就开始销售房屋。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购房者在购房前,一定要查看开发商的相关销售资质证书,避免购买到违规销售的房屋。 总之,购房者在售楼部看房时,要保持警惕,仔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遇到问题及时咨询专业人士,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