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交全法实施细则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于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它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以便更好地在实际中执行。 首先,在车辆和驾驶人方面,细则明确了机动车登记的相关规定。比如,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同时,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也有详细要求,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于驾驶人,规定了驾驶证的申领、考试、审验等内容。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其次,在道路通行条件上,细则对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标线等进行了规范。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这些交通信号的设置和使用都有明确的标准,目的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例如,交通信号灯的颜色和闪烁规律都代表着不同的含义,驾驶人必须严格按照信号灯指示行驶。 再者,在道路通行规定中,对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通行规则都做了详细规定。在机动车通行方面,规定了不同车道的行驶规则、车速限制、超车、会车、掉头等操作的具体要求。如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一定的最高行驶速度。对于非机动车和行人,也有相应的通行规则,如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等。 另外,在交通事故处理方面,细则规定了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处理程序。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