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有什么作用?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维护法治、保障公民权益和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它行使侦查权。对于一些特定的刑事案件,比如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以及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自行侦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其次,人民检察院拥有审查逮捕权。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要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会根据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这一权力可以有效防止错误的逮捕,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再者,它还具有审查起诉权。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侦查机关会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以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会全面审查案件的事实、证据,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若符合起诉条件,就会向法院提起公诉;若不符合,可能会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另外,人民检察院还承担着法律监督权。它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及监狱、看守所等刑罚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情况,会依法提出纠正意见。例如在审判监督方面,若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等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