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检察院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司法机关,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有着至关重要的地位。它的主要职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是法律监督职能。这是检察院的一项核心职能。检察院对法律的执行和遵守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法律能够得到统一、正确的实施。具体来说,包括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及监狱、看守所等刑罚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例如,在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时,如果存在违法取证、超期羁押等情况,检察院有权进行监督并要求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等职权。 其次是公诉职能。在刑事案件中,除了少数自诉案件外,大部分刑事案件都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院要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看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就会向法院提起公诉。比如在一些盗窃、抢劫等常见的刑事案件中,检察院就是以公诉人的身份出现在法庭上,指控犯罪嫌疑人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再者是公益诉讼职能。对于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院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像一些环境污染、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如果存在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情形,检察院可以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此外,检察院还承担着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职能。对于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检察院可以立案侦查。这也是为了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防止司法权力被滥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