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申报有哪些程序规则?


债权申报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当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要申报债权。这一程序规则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顺利推进破产程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是申报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这意味着债权人需要在这个规定的时间段内及时申报债权,否则可能会面临无法在本次破产程序中受偿的风险。例如,法院在3月1日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规定申报期限为45天,那么债权人就需要在4月15日前完成债权申报。 其次是申报主体和方式。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是指在破产程序中,由人民法院指定,负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等工作的专业机构或个人。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书面说明是为了让管理人能够清晰准确地了解债权的情况,提交证据则是为了证明债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比如,债权人持有借款合同、借条、转账记录等相关证据,就需要一并提交给管理人。 再者是未到期债权和附利息债权的处理。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这一规定是为了公平地对待所有债权人,避免因为债权到期时间和利息计算的差异而导致不公平的情况发生。例如,一笔债权原本约定在明年到期,但企业今年进入破产程序,那么这笔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就视为到期,可以进行申报。 另外,对于连带债权人、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的债权申报也有相应规定。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比如,A、B、C三人是连带债权人,他们可以推选A来代表申报债权,也可以三人一起申报。如果D是债务人的保证人,D已经替债务人偿还了债务,那么D就可以以自己对债务人的求偿权来申报债权。 最后,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管理人会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核,看债权是否真实、合法、有效等。如果债权人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有异议,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得债权人在对债权表有不同意见时能够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