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怎样的?


缔约过失责任,通俗来讲,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其归责原则。 首先,过错责任原则是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意味着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行为,导致对方遭受损失,那么有过错的一方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例如,甲在与乙商谈合作合同的过程中,故意隐瞒了自己公司资金链断裂的重要事实,使得乙基于错误的认识投入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后来合同因甲的问题无法签订,乙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在这种情况下,甲就存在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的过错,需要对乙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这里的规定就体现了过错责任原则在缔约过失责任中的应用。 其次,对于过错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一方面要考察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看其是否存在故意或者疏忽大意等情况。另一方面,要结合客观行为来判断,比如当事人是否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了告知、保密等义务。例如,在谈判过程中,一方有义务如实告知对方与合同相关的重要信息,如果没有履行这个义务,就可能被认定存在过错。 再者,在确定赔偿范围时,通常以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为限。信赖利益损失是指当事人因信赖合同能够成立并生效而遭受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如为签订合同而支出的费用、准备履行合同所花费的成本等;间接损失如因丧失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机会而造成的损失等。 总之,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通过考察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和客观行为来确定责任,并以信赖利益损失为赔偿依据。这一原则的目的在于保护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