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工作人员收集证据应遵守哪些规定?


司法工作人员收集证据是司法活动中的关键环节,这一过程需要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首先,严禁通过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这是因为使用这些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往往不可靠,还可能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同时,该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其次,司法工作人员收集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同类型的证据,收集程序也有所不同。例如,在进行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询问证人时,应当个别进行,并且要告知证人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此外,司法工作人员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这是为了保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防止信息泄露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最后,收集的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认真审查和核实,确保其真实性和可靠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