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法律适用法律规范冲突的解决规则是什么?
我最近遇到了行政诉讼方面的事儿,在案件里发现不同的法律规范好像有冲突,不知道该以哪个为准。我就想弄清楚,在行政诉讼当中,要是碰到法律适用时法律规范冲突的情况,到底遵循什么样的解决规则呢?心里特别没底,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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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法律适用时法律规范冲突是指不同的法律规范对同一事项作出了相互矛盾或不一致的规定。解决这种冲突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规则。法律规范有不同的层级,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当上位法与下位法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上位法。根据《立法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例如,某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与法律相抵触,那么在行政诉讼中应适用法律的规定。 其次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规则。特别法是针对特定领域、特定事项作出的规定,一般法是对一般情况作出的规定。当特别法与一般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优先适用特别法。《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比如,在税收征管方面,税收征管的特别规定就优先于一般民事法律中关于债权债务的规定。 再者是新法优于旧法规则。当新的法律规范与旧的法律规范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新法。《立法法》第九十二条同时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这是因为新法往往是根据新的社会情况和政策要求制定的,更能适应现实需要。 此外,如果是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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