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继承法中的遗嘱形式规则是怎样的?


在我国,遗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及相关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遗嘱形式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是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这意味着遗嘱的全部内容都要由遗嘱人自己手写,不能打印,并且要清楚地签上自己的名字,注明立遗嘱的具体日期。这样规定是为了保证遗嘱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达,且方便日后确定遗嘱的时间先后顺序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明确了自书遗嘱的形式要求。 其次是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找的见证人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这是为了确保代书遗嘱的公正性和真实性,避免遗嘱受到不当影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打印遗嘱是《民法典》新增的遗嘱形式。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随着科技的发展,打印文件更为普遍,所以法律新增了这种遗嘱形式,但同样强调要有见证人和相关的签名、日期等要素,以保障遗嘱的效力。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这样做是为了准确记录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和见证人的参与情况。《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是其法律依据。 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的遗嘱形式。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这是因为口头遗嘱容易被篡改或遗忘,所以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被认可,且危急情况解除后要及时以其他更可靠的形式立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了口头遗嘱的相关内容。 最后是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公证遗嘱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因为公证机构会对遗嘱的内容和形式进行严格审查。不过,《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各种遗嘱形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最终以遗嘱人最后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为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了公证遗嘱的办理方式。总之,了解这些遗嘱形式规则,对于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至关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