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典关于雇佣雇员伤害是如何规定的?
我雇佣了一个人帮我做些零活,结果他在工作时受伤了。我不太清楚在这种雇佣关系里,我需要承担哪些责任。新民法典对雇佣雇员伤害这块是怎么说的呢?是我要负全部责任,还是按情况划分责任?想了解具体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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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民法典中,关于雇佣雇员伤害的规定是基于保护雇员合法权益和合理分配雇主责任等多方面考量的。首先我们要明确,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这和劳动关系不同,劳动关系有专门的劳动法等法律来调整,而雇佣关系主要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意味着如果雇员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雇主通常要先承担责任,不过要是雇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雇主事后可以向雇员追讨赔偿。 而对于雇员自身受到伤害的情况,就要根据双方的过错来确定责任分担。比如,如果是因为雇主没有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导致雇员受伤,那么雇主就存在过错,要承担相应责任;要是雇员自己操作不当,存在疏忽大意等情况,也需要对自身的损害承担一部分责任。例如,雇主让雇员在危险环境中作业,却没有提供防护设备,导致雇员受伤,雇主的过错就比较明显;但如果雇主已经提供了防护设备,而雇员自己不按规定使用,那雇员自身也有过错。 此外,如果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也就是说,要是雇员是被第三人伤害的,雇员既可以找第三人要求赔偿,也可以要求雇主先补偿,雇主补偿后再向第三人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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