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是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认定债务人财产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的规定。 首先,在债务人财产的认定方面,该规定明确了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例如,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签订合同但尚未交付的货物,如果在受理后完成交付,该货物也属于债务人财产。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而本规定进一步细化了这一概念,有助于准确界定债务人财产,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对于债务人财产的追回权,规定也有详细阐述。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定期限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等行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并追回财产。比如,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债务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其主要生产设备,管理人可以依据本规定和《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该交易并追回设备。这一规定防止了债务人在破产前恶意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 再者,关于抵销权的行使。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本规定也明确了一些不得抵销的情形,如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这一规定平衡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避免不当抵销行为对破产程序的公平性造成影响。 此外,该规定还对债务人财产的取回权、别除权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取回权是指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其财产。别除权则是指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些规定为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法律依据,有助于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对于正确适用《企业破产法》,规范企业破产程序,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企业破产案件中,相关当事人应当准确理解和适用这些规定,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