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哪些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为正确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的。 首先,该规定明确了诉讼主体资格。消费者因食品、药品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除了消费者本人之外,知假买假的人也可以作为原告。也就是说,即使是明知道商品存在问题而购买的人,在遭遇食品药品纠纷时,同样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责任认定方面,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即使是赠品,如果存在质量问题并导致消费者受损,生产者和销售者同样要承担责任。 关于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请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要求其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也会支持。 在惩罚性赔偿方面,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该规定还对鉴定、虚假宣传等问题作出了规定。比如,对于食品药品的质量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确定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对于食品药品虚假宣传,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主张权利。总之,该规定为食品药品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全面、细致的法律依据,有力地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