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后无法胜任工作被辞退有什么补偿?


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后,若因无法胜任工作而被辞退,相关的补偿问题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规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无法胜任工作”这个概念。所谓无法胜任工作,指的是劳动者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不能达到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正常工作标准。比如,销售人员未能完成规定的销售业绩,生产工人不能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当劳动者被认定为无法胜任工作时,用人单位不能直接辞退,而是需要先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如果经过这样的程序后,劳动者仍然无法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关于辞退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例如,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了三年零四个月,那么经济补偿就是三个月半的工资。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比如没有提前通知或者没有支付额外一个月工资,劳动者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如果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认定自己无法胜任工作有异议,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者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劳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劳动者确实无法胜任工作。 总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后因无法胜任工作被辞退,劳动者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用人单位也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劳动者在遇到此类问题时,要了解自己的权益,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