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重复仲裁有哪些相关规定?
我之前和别人有个仲裁案件,现在对方又就同样的事要申请仲裁。我不太清楚法律上对于不得重复仲裁是怎么规定的,想知道这种情况对方能不能再次申请仲裁,法律依据是什么,我该怎么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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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重复仲裁是仲裁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避免了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反复提起仲裁,保障了仲裁的效率和权威性。简单来说,就是对于已经仲裁过的纠纷,通常不能再就同样的事情重新启动仲裁程序。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一规定明确了仲裁的终局性,也就是一次仲裁后,该纠纷的处理结果就确定了,不允许当事人再以同样的事由申请仲裁。 不过,这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那么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只有在原仲裁裁决的效力被否定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再次通过仲裁来解决纠纷。 在实际情况中,如果遇到对方就同一纠纷重复申请仲裁的情况,被申请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管辖权异议,说明该纠纷已经经过仲裁处理,依据一裁终局原则,仲裁委员会不应再次受理。仲裁委员会会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如果认定属于重复仲裁,会驳回申请。这一原则的目的在于维护仲裁程序的稳定性和公正性,避免当事人滥用仲裁权利,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和纠纷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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