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费是否可以列入共益债?
我公司正在进行破产程序,在这个过程中产生了一笔律师费。我不太清楚这笔律师费在法律上能不能算作共益债,因为这关系到这笔费用的清偿顺序和方式,所以想了解一下律师费是否可以列入共益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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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而产生的债务。简单来说,就是在破产期间为了让破产程序更好地开展,让所有债权人能更公平地受偿,所产生的一些必要费用和债务就属于共益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从法律条文来看,并没有直接明确律师费是否可以列入共益债。判断律师费能否列入共益债,关键在于这笔律师费是否是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而支出的。如果该律师费是为了处理与破产程序直接相关且对全体债权人有益的事务,比如为追收债务人财产、为重整计划的制定等产生的,那么有可能被认定为共益债务。但如果只是个别债权人自行聘请律师处理其自身债权相关事宜,这种情况下的律师费通常不能列入共益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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