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区别是什么
在处理公司破产相关事务时,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不太清楚,想了解它们具体在哪些方面存在不同,比如范围、产生原因、清偿顺序等,希望能有个清晰明确的区分,以便更好地应对后续的相关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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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存在多方面区别。 首先,从概念和范围来说。破产费用是在破产程序进行和债务人财产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常规性和程序性支出,像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费用,破产管理人报酬、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和执行职务的费用等都属于破产费用。打个比方,就好比为了顺利进行一场比赛,前期准备场地、安排裁判等产生的必要花费。而共益债务是在破产程序中,为使债权人共同受益而产生的债务,比如因继续履行尚未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而产生的债务,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产生的债务,为继续营业产生的债务,破产管理人或相关人员因在执行职务中给他人造成损害需要赔偿发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到人损害产生的债务等。这就像是比赛过程中,为了让所有参赛队伍都能受益而额外产生的费用。 其次,从产生原因来看。破产费用除破产案件的受理费用外,主要是由于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行为所引起的,贯穿有破产财产管理人的积极行为。而共益债务以债务人财产为主要发生原因,像履行双务合同目的是增加债务人财产,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以及给他人造成损失所引发的债务都源于破产财产。 再者,在清偿顺序上。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能完全支付所有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时候应当先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相关概念: 破产费用:是破产程序进行和债务人财产管理中常规性、程序性支出 。 共益债务:在破产程序里为债权人共同利益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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