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附加税租房扣除方面配偶有什么规定?
我在申报专项附加税租房扣除时,不太清楚配偶在这方面有什么相关规定。比如,我和配偶都在外地工作,各自租了房,能不能都申报扣除?还是只能一方扣除?想了解下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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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附加税租房扣除是国家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而出台的一项政策。下面为您详细介绍配偶在这方面的规定。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专项附加税租房扣除的概念。简单来说,就是纳税人在租房居住时,可以按照一定标准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相应的金额,从而减少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这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租房者的经济压力。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这里的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若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各自都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则可以分别按照规定标准扣除。目前,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根据不同城市分为三档:第一档是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第二档是除第一档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第三档是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已经享受了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就不能再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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