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配偶的情况下专项附加税如何扣除?
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专项附加税扣除有着不同的规定和方式。下面来为您详细解释相关的法律概念和扣除办法。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专项附加税扣除的基本概念。专项附加税扣除是国家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除了基本减除费用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允许额外扣除的项目。这些项目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
对于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继续教育方面,如果是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这种情况下一般由接受教育的本人扣除。但如果是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这种扣除和配偶关系不大,通常由取得证书的纳税人本人扣除。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 实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根据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根据不同城市,分别按每月1500元、1100元、800元的标准扣除。如果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如果是独生子女,每月按标准扣除2000元;如果是非独生子女,则由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这里的赡养老人扣除和配偶没有直接关联,不涉及配偶扣除的情况。
总之,有配偶时专项附加税扣除要根据不同的扣除项目,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扣除方式和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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