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所有财产的集体决策权是什么?


农村集体所有财产的集体决策权是指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对涉及集体所有财产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的权利。这一权利保障了集体成员能够参与到集体财产的管理和处置中,维护集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农村集体所有财产是归农村集体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像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以及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等。而集体决策权就是集体成员针对这些财产的重大事务表达意见、做出决定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这明确了集体决策权的行使范围。 在实际行使集体决策权时,通常需要通过召开集体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来进行。集体成员大会是集体决策的最高形式,所有符合条件的集体成员都有权参加并表决。而成员代表大会则是在成员人数较多时,由集体成员选举出代表来参加会议并行使决策权。 决策过程要遵循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首先,要提前公布决策事项,让集体成员有足够的时间了解情况。其次,在会议上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保障每个成员都能表达自己的想法。最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形成最终的决策。 集体决策权的行使对于农村集体财产的合理利用和管理至关重要。它可以避免个别人员擅自处置集体财产,保障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集体成员也应该积极参与集体决策,提高自身的民主意识和参与能力,共同推动农村集体事务的顺利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