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耕地有哪些保护制度?


乡镇耕地保护制度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制度。 首先是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这一制度要求,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如果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就需要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其次是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是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这在《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有明确规定。 再者是耕地质量保护制度。该制度要求各级政府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还有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上级政府会对下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对这一制度有详细的规定和考核要求。 最后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制度。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同时,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三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这些乡镇耕地保护制度相互配合,共同为耕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